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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的使用证据

美国商标的关键词是“商业使用 (Use in Commerce)”,基于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的商标申请都需要提交使用证据,美国商标法称之为“样本(Specimen)”。使用证据不合格是常见的商标被拒理由。

近期收到的咨询, 企业的代理律师一共答复过三次审查意见,其中两次因为使用证据不合格被拒,该商标从申请日到最终被拒已历时三年,这对于一个有实力进军美国光伏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三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和最终挫败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目前企业正在试图复活该商标。

经查询商标的申请纪录,我们发现企业和律师的沟通不畅,一开始是企业拿来什么证据,律师就提交什么证据。当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企业根据律师的建议重新修改了网站,经修改的网页加上了美国工厂和员工的照片,但对于商品商标来说,这仍然是不合格的使用证据。是企业和律师之间有语言和文化隔阂时,沟通搞专业度的问题是有困难的。

以上案例作为一个“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的商标而言,企业本来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使用证据,如果产品尚未成型或服务尚未开展,那么企业可以每六个月申请一次延期,最多有三年的时间做准备。 在长达三年的准备期间内,证据问题是完全可以靠提前规划得以避免的。

使用证据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是合格的呢?其实,用于注册的使用证据标准并不高,证据样本(specimen)只需要显示该商标在美国商业中是如何使用的,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商标使用的样子。例如,如果商标用于商品,产品照片、附着在商品上的标签、吊牌或包装照片就可以作为使用样本,如果商标用于服务,广告和营销材料都可以作为使用样本。

以上失败案例中,并不是说网页就不能成为商品商标的使用证据。但网页需要包含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购买方式,例如, 网页上有类似题图中这些图标,就算展示了购买方式。

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要求比商品商标宽松一些,可以是提供服务时使用或展示的商标,或者仅仅是广告或营销材料,但证据必须显示商标与申请的服务相关。例如店招就是适格的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服务商标的网页截屏是可以被接受,但理论上在提交证据时,商标和服务应已投入了商业使用。 虽然在审查阶段审查律师一般不进行过于严格的审查。不过风险依然存在,联邦上诉法庭在Couture v. Playdom, Inc. (Fed. Cir. 2015) 一案中明确了此条规则:提交证据时商标和服务已投入了商业使用,因此有的商标由于提交证据时并未实际使用会被撤销。

电子制图

经过P图的使用证据是不被接受的。审查律师一般都会进行图片反向检索,并且就算申请时侥幸过关,也很容易被异议或撤销。众所周知,过去几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证据造假进行大力整治,甚至正常申请也正在遭遇较之前更严格的审查。

模拟证据

模拟证据 (mockup) 也是不被接受的。有的产品贴了简单的标签,仅为了申请商标而制作,而非消费者在实际情境中看到的商品。

装饰性使用Ornamental use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的装饰性使用(Ornamental use)不能作为样本。什么是装饰性使用呢?就是商标已经变成了商品的装饰,丧失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

软件商品和服务

软件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略显复杂,2019年USPTO对此做了严格区分:录制软件和可下载软件是商品,而提供在线不可下载软件则是服务,因此需要的使用证据也不同。作为商品的软件必须展示商品或包装上的商标,网页作为使用证据的话,必须展示购买或下载方式。而如前所述,对于服务商标,潜在消费者可以识别服务来源的登录界面、广告和营销材料即可作为使用证据。

对于软件商品和服务,因为看到的证据问题特别多,尤其是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 等项目,我们将另行做专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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