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商标审核过程中,商标申请经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后就会获得注册。然而,有些情况下,商标申请会进入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的异议或撤销程序。
异议程序是指在商标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并被公告后,任何第三方认为该商标的注册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常见的异议理由包括商标的混淆可能性、缺乏显著性、仅具描述性、欺骗性或误导性、淡化、欺诈;而撤销程序是指商标已经注册,但任何人可以基于特定理由请求TTAB撤销该注册商标。常见的理由除上述外,还包括了从未使用、已放弃使用、演变为了通用名称。
了解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
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专门处理商标注册相关的异议、撤销和上诉,2023年,TTAB一共收到6387件异议案件和2378件撤销案件。
以下数据展示了2022年第4季度到2024年第2季度TTAB收到的案量统计,可以看出异议案件量明显高于上诉和撤销案件,每季度大约保持在1500件到1900件之间,撤销案件每季度保持在500件到700件之间。
TTAB程序
TTAB适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和《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强调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交换和对抗辩论。
根据TTAB的规定,被告需要在收到异议或撤销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通常为40天)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TTAB将做出缺席判决,直接支持原告的异议或撤销请求。因此,积极应诉非常重要,不应诉会直接导致权利的丧失。
被告提交答辩后,TTAB会很快设定各程序的期限,要求双方在期限前完成初始协商会议(Discovery Conference)、初始披露(Initial Disclosures)证据交换(Discovery)最后进入到审理阶段(Testimony Period、Hearing)。其中,证据交换(Discovery)阶段至关重要,期间允许双方请求对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回答书面问题、以及进行证人询问。
随着程序推进,双方可能会提交各种动议,如请求驳回、简易判决等,TTAB将对这些动议做出裁定。根据以下USPTO近两年提交的各类动议的数量统计,驳回动议(Motion to Dismiss), 强制取证动议(Motion to Compel Discovery),删除动议(Motion to Strike)以及简易判决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名列前茅,这些动议都是律师们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常用的法律工具。
和解
TTAB鼓励双方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以减少行政负担和案件积压。根据2023年和2024年前半年的统计数据,TTAB审结异议和撤销的时间平均为2.5年到3年。考虑到时间成本、费用和灵活度,大部分被告会选择和解,以快速解决争议。根据统计,大约95%的TTAB案件在审前达成了和解。
TTAB案件的和解结果通常有申请人同意撤回其商标申请、限缩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双方达成共存协议,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共同使用商标。
法律要求美国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必须聘请美国律师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TTAB程序的复杂和专业程度也决定了必须有专业的商标律师来协助制定策略,撰写和应答对方文件。在面对TTAB的异议或撤销请求时,及时应诉、充分准备、合理策略以及适时考虑和解都是关键步骤。通过专业的法律支持,你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你的商标权益,确保你的商业品牌在市场中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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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
如何答复混淆可能性的审查意见
周亚玲律师
美国商标法中,商标的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一种混淆之虞,并不需要真正混淆(actual confusion)的证据。法理在于,在后使用者进入市场初期,销量和伤害可能都很小,在先使用者很难举出真正混淆的证据。但同时,混淆可能性也不能仅依靠臆测(pure conjecture)、叙事(narrative)和假设(hypothetical argument)。
如何判断两个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经典的杜邦案(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中提出了13个用于评估混淆可能性的因素,这就是美国商标法上著名的“杜邦因素”,包括商标的相似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性、销售渠道、市场交集、消费者的明智和审慎程度、购买情境、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事实混淆的证据、共存但无混淆的时长等。这些因素并不是机械和一成不变的,它们的权重会根据具体案例的情况而变化。
以下是我们最近处理的一些成功应对混淆可能性的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如何利用杜邦因素进行审查意见答复:
案例一:申请商标AB及图,用于比特币交易服务,引证商标AB, 用于银行金融服务。我们通过细化商品服务的描述,并说明比特币消费者的明智和审慎程度不会导致冲动消费,有能力注意到商标之间的微小差别,成功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案例二:申请商标CC,用于国际分类14类珠宝,引证商标CC,用于25类服装,虽然商品跨类,USPTO审查律师仍然认为这两种商品相关,并常在相同的贸易渠道流通, 消费者会产生商品来自同一来源的误认。我们论证了这两种商品的贸易渠道并无交集、并且对于价格昂贵的商品,消费者谨慎程度特别高,相应地混淆之虞就会特别低。
案例三:申请商标DD EE FF,用于35类商业咨询服务,引证商标EE FF, 同样用于35类商业策划服务,虽然我们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共存协议,但因为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我们还是需要提交论证来详细说明二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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